Tuesday, June 19, 2007

誤診vs誤判

林萬哲
誤診是醫界的事,誤判是法界的事。誤診是指醫師看病時,未及詳斟細酌,做了錯誤的診斷;其結果是延誤治療或使病情惡化竟至釀成嚴重後果。目前醫病關係常現緊張,時而導致病家告醫師的醫療糾紛。誤判是指法官心證偏頗,判案時做不合事理的判決,貽誤原告或被告,使冤不得伸,清白受損,正義不張。兩者都不是我們願見的情況,可惜現在的社會卻時而可見。
醫師以解人疾苦為職志,有時還可能有救人一命的戲劇性效果。他平時忠於職守,視病猶親,工作時兢兢業業,應注意的事情都要悉心注意,務使病人受到最好的照護。唯有時或由於過度勞累,百密一疏,也有可能未及周密思考,而犯下錯誤的診斷,病人因而多受罪或病情竟而惡化,讓病家遭受無謂的損失。如果能及時察覺,亡羊補牢,採取救濟措施,多能有所補救。否則因疏忽導致的嚴重後果,難免構成醫療糾紛,終不免對簿公堂,醫師理虧的話,就要負起賠償之責了。如果是在綜合醫院任職的醫師也許還要受醫院的處分呢。
法官應以衡量天下的公平為務,其審判是讓冤屈得伸,清白恢復,正義伸張。所以法官在判案時,必須追究真相,弄清是非曲直,根據適當的法條來做恰如其分的判決。雖說有自由心證之運用,但他有「我心如秤」的胸襟,一定以公平公正為判案的準則。偶有法官私德不修,見解偏頗,常識缺乏,意識形態掛帥,尤其受賄辦案,故入人罪,而做背理的判決,則天下難平矣。好在司法有二審、三審、非常上訴的救濟措施,除非是在威權體制之下,最終應可獲得平反。只是上訴後判決若翻盤,目前的制度似乎先審法官也沒有受甚麼處分,似乎錯判毫無風險,受錯判者只有吃虧的份了。即使將來有冤獄的賠償,也是用的國庫的錢,錯判法官毫無責任,這實在太不相稱了。你以為然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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